滁州市建筑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滁州市建筑業協會。英文譯名為Chu 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ZCIA. 第二條 滁州市建筑業協會性質:滁州市建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全市從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業、市政工程及其他建筑業和相關的科研、設計、咨詢、監理、教學、建材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市行業性組織,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滁州市建筑業協會的宗旨是 :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聯合全市建筑業企事業單位,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動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 行業技術進步,企業改革發展,建筑職工隊伍素質提高和合作交流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推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我市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制建設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凝魂聚力。 第五條 協會接受滁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省建筑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滁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按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會員代表,舉辦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培訓、展覽會、交易會、聯誼交流會,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往,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主動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業務指導單位(滁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安徽省滁州市。 第七條 協會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294 號(原建管處老辦公樓五、六樓)郵編:239000。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行業的方針政策、標準和法規,協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的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社會效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行業發展方向和規劃,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行業標準、發展規劃、準入條件的研究和制定。 (三)大力推進行業誠信制度建設。組織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業自律條約,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不同行業之間的關系。 (四)認真貫徹國家產業和技術政策,參與新技術成果、行業工法的推廣。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托,調查處理協調辦理相關工作。 (五)參與組織開展行業各類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及專題研討班、各種專業和學術交流活動,進一步提高建筑業企業管理水平和職工的技術素質;為會員單位提供工程建設信息,建筑機械租賃需求信息;提供建筑管理技術及法律法規、經濟技術等咨詢服務。 (六)組織開展行業“創優評先”活動,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先進企業和優秀人才。鼓勵企業創建優質品牌,樹立行業良好形象。 (七)積極開展同國內外相關社團組織交流和合作,鼓勵和支持會員單位參加域外市場競爭。 (八)承辦政府部門、相關部門委托辦理的事項,經業務主管單位相關部門批準,按規定開展相關表彰和獎勵活動。 (九)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協會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協會并按本協會的章程履行會員的義務; (三)按本協會規定履行相應的申請和批準手續: (四)是本行業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五)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且從事建筑業的企業單位。 本協會的單位會員為獨立的法人組織,從事土木工程建筑、線路、管道、照明、設備安裝、裝修裝飾、市政、道路工程、監理、咨詢、建材和相關的科研、設計、教學等企事業單位。 個人會員:在本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企業負責人、取得與行業相關的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向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秘書處審核資料和《入會登記表》及有關資料,辦理相關手續;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協會信息、技術、咨詢等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優先獲取本協會編輯的會刊,信息等資料;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的工作和發展,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單位或個人會員因故失去相應的法人或公民資格,由本協會秘書處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批準后予以注銷登記。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三)選舉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有特殊情況時,經理事會批準,也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會員代表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會員代表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和理事、監事的繼任和增補;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聘任制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符合有關法規及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得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10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任期為5年。 第三十三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每年對本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發現本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滁州市建筑業協會五屆一次會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